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施工进度和项目投资,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现行施工规范、行政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以及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以下称施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责任范围负责。
第四条 施工管理目标
1.安全: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质量:工程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3.进度:按合同工期完成。
4.投资:不超批复概算。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质量行为准则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5.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师市审改办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质量行为要求
(一)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工程分部分项验收。
(三)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7.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四)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五)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程投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基建处负责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招标或委托工作,为项目投资决策、投资控制提供合法、科学依据。
第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对其下列投资控制行为负责:
1.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提出修改意见。
2.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3.确定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目标,制定投资控制实施细则,负责施工图预算审核,为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意见。
4.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学校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并及时向学校提供投资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审核工程过程结算并提供结算报告书,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九条 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手续办理,严格按照《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掌握工程造价动态变化情况,对超概风险提前预警,定期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详见《塔里木大学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依据审计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中应有工期约定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进度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带有签章的审核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机械,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基建处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按月进行调度,对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需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