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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设计方针。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公共财政资金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学校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校园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基建、资产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审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基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基建处,是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从自身职能角度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水电气暖管理、信息化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需求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实行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完校内决策程序后,由发展规划处以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召开建设项目需求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部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设计方案招标,委托中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完校内决策程序后,由基建处按照第一师发改委的要求,完成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和项目备案登记表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等的招标方式和范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签约合同价和违约责任及违约的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环评、水土保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的办理,严禁未批先建。 施工图送审前,基建处应组织包括使用部门(学院)参与的图纸会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服从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竣工后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五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资金。使用中央或兵团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和签证,项目变更、签证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新建项目的变更与签证金额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中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塔里木大学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工程款支付实行相关部门审批会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初审,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后,由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审核。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一师阿拉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师市审改办〔2023〕1号),在建项目竣工后实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验收、档案资料验收、市政公用设施验收等。 第三十条 基建处负责竣工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基建处负责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及附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即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调工作。具体参照《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保修、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中心负责的基建类项目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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