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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签订、严格履行、有效监控,资料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国家和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采用。 第五条 招标项目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致,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 第六条 合同的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满足合同执行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项目 第七条 合同实行审批会签、备案制度。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发起合同会签流程,经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务意见、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财务处、基建处会签,会签完成后生成《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审批会签单》(附件)。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合同会签。合同签订完成后送审计处备案,作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依据。 第八条 合同会签意见形成后,合同经办人应及时负责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形成正式稿,并办理合同签订。 第九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先行签字盖章,或者各方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我方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给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分管处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按照约定支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人要及时关注合同金额变动情况,确保合同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执行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项目负责人将情况报告基建处处务会,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确需签署合同补充协议的,不得违反原合同基本原则和精神,补充协议应在完成会签程序后签订,并应及时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其所负责项目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合同形成与订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确保合同资料完好无缺。 第十八条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严禁泄漏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如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的,由使用人出具书面借条,明确用途和归还日期,经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借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合同应按照学校档案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归档的合同及合同基础资料均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擅自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工程支付及结算工作需要,签订合同份数原则上不少于壹拾贰份,其中学校陆份,合同相对方陆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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