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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兵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范围包括: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条 基建处是负责学校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招标采购分类 第五条 建设项目进行招标采购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财政资金项目,招标前须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2.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经第一师发改委备案。 第六条 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下同)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依法不进行招标且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下列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下同)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不含,下同)人民币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在执行中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第九条 下列项目属于由基建处直接发包或自行采购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条 基建处自行采购方式主要包括: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等。程序如下: 1.邀请招标:主要适用于基建处自行采购的工程与设备,工程管理科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三家资信情况良好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评标专家从第一师阿拉尔市专家库抽取,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结果在处务会上通报备案; 2.询价采购:主要适用于基建处自行采购的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管理科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在处务会上通报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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