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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保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保修、移交工作,根据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针对已完工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使用或管理职能部门移交,包括资产移交、实物移交、钥匙移交、竣工图纸及其他工程项目相关资料移交等;保修是指在工程质保期内,基建处监督、督促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师市审改办〔2023〕1号)的要求,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行竣工联合验收,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向师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验收、档案资料验收、市政公用设施验收等。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中心、党委保卫部、网络信息中心、使用单位、档案馆等)参加,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后,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整理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有义务就新设备、新系统(如水、电气开关,阀门启闭、消防报警等)的使用进行相关培训交底工作。 第三章 项目保修 第八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合同另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或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基建处应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保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或管理部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维修。 2.基建处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使用或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助其处理相关问题。 3.施工单位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后向使用或管理部门反馈。 第四章 项目移交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即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多个单体(单项)工程组成的项目可分单体(单项)分批移交。校内与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有关的部门有:基建处、后勤保障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党委保卫部、档案馆等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使用单位。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调工作。项目移交后出现的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使用部门报学校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及设备上账、入库工作。负责移交后物资设备的管理,以及新建房屋、新购土地等资产的归口管理。 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基础设施、专业管网、室外绿化工程等的接收和接收后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及网络设备的接收和接收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党委保卫部负责消防工程(含室内和室外)、安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接收和接收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档案馆负责接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及参考价值的各类资料。 其他未列项目按照谁使用管理谁接收的原则进行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移交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若接收部门认为确需调整或新增的且不在本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内容,由接收部门提出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延后处理,不影响本次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移交由基建处组织,参建单位(施工与监理单位)、使用与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项目移交程序: 1.基建处、使用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确认实物的完好性和使用功能正常。 2.核对实物和资料移交清单,移交资料涉及专业系统设备的,移交方应按规定提供竣工图、设备参数、使用说明、质保书等资料,双方在《塔里木大学工程移交单》(附件)上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基建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义务,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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