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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理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监理工作规范》及《兵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建设、改扩建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对其所实施监理的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基建处有协助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选派素质好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强有力的项目监理班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以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四控制的目的。 第五条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既是工程管理的总协调员,又是对监理工作加强监督与检查的管理员。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甲方负责。 第七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甲方认可。总监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进驻现场。以上工作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监理工作规范》和甲方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结合实际,编写出切合实际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基建处审查批准。 (二)配合甲方审查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详细阅读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不清楚和不切实际的地方,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技术方案,审查和处理设计变更。 (五)组织和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协调会议,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 根据施工进度的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按期编制《监理月报》,及时向基建处报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情况。工程竣工后提交一份完整的监理报告。 (七)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 (八)按照设计图和国家规范标准,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及施工质量情况,切实做好旁站工作。 (九)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购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现场质量认定。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购配件应进行平行检验。与此同时,参与甲方对材料价格的认定。 (十)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基建处组织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及其它须收方工程的收方,并与基建处收方人员共同审查签认。 (十一)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十二)审签分部工程和整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申请,对待验收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十三)做好监理日志,尤其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查、检验内容要做好监理记录,以便备查。 (十四)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向基建处提供咨询意见。 (十六)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十七)对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规范》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敦促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处理处罚。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无故刁难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礼品、礼金,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甲方利益。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处罚 第十条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工作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计财处,由校计财处从其监理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单位在我校从事监理的资格。 (一)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保证工作时间,未经甲方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理,两次以上(含两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二)监理人员未按甲方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履行监理职责,该审查的未审查,该检测的未检测,该记录的而未记录,该旁站的而未旁站等,一经发现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罚款外,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三)监理人员无理刁难施工单位,经甲方调查后情况属实,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四)监理人员不得收受监理报酬以外的任何好处。无特殊情况,监理人员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发现一次处以300—500元的罚款。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处以重罚,并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五)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除监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外,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并且该监理公司三年内不准在我校从事任何监理项目。 (六)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甲方利益,一经发现处以重罚,并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七)监理单位未执行《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不力,除对施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监理单位应给予经济处罚,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元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基建处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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