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规范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变更和签证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规定。
第三条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均须分别做好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台账,做好投资控制的预警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第二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的条件
第四条 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提出。
第五条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及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1.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2.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3.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4.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5.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的。
6.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7.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允许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
4.未经审批的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金额分级由基建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实施,根据不同的变更额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1.估算发生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签证),依次经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基建处副处长审核、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处长签字,报告分管基建校领导后实施。
2.估算发生费用在10万元-50万元(不含)的变更(签证),经基建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3.估算发生费用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变更(签证),依次经基建处、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实施。
4.估算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依次经基建处、分管基建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实施。
5.以上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6.若项目累计的工程变更(签证)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设计、勘察单位提出的变更审批程序:设计、勘察单位根据设计规范提出的工程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须先经审图中心审核外,其他设计变更经校方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其它单位提出的变更与签证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变更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对变更进行审批。
3.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单及相对应的《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附件)由基建处登记并发至各相关单位实施。涉及造价费用调整的,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由于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或施工技术措施、工艺不当,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履行相应程序,严禁越权审批、分解变更或签证、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等。对确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变更或处理,否则会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获得通讯授权后,方能组织实施,事后必须补齐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docx